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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类 |
违禁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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爆炸物 |
点火剂:
引燃剂、闪蒸剂、引燃剂、发烟剂、铝热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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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药
・硝酸盐及以硝酸盐为主的发烟火药(狩猎或采矿用黑火药、铵火药等)・硝化纤维及以其为基础的无烟火药(狩猎用无烟火药)・主要成分为硝化纤维素和硝化甘油的无烟火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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炸药
・闪电盐(雷电型)、硝酸盐(氮化铅型)以及以这些为主要成分的炸药・硝酸盐、氯酸盐、高氯酸盐以及基于这些的炸药(硝酸铵炸药、氯酸钾炸药、Carlit型)・硝酸酯类(棉药、硝酸淀粉、季戊四醇四硝酸酯等)及主要含有这些酯类的混合物・硝化甘油、硝化乙二醇以及基于这些的炸药(各种炸药)・硝基化合物(三硝基苯、四硝基、三硝基甲苯、苦味酸、三硝基茴香醚、六硝基二苯胺、三亚甲基三硝胺、三硝基氯苯)及其混合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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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烟火药筒、空包、药筒、药筒、雷管、弹药筒、引信、火管、爆破管、门管、引信、导爆丝、烟花、玩具烟花和其他火药或爆炸物的火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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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
甲基丙烯酸甲酯、亚氯酸盐(Neosirox型)以及基于这些的产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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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燃材料 |
点火合金、还原铁、还原镍、高锰酸钾、黄磷、红磷、硫化磷、火柴、金属钾、金属钠、镁粉、铝粉、黄铜粉、锌粉、铜粉、生石灰、氧化物(过氧化铅) 、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钡、过氧化钾)、电石、磷化石灰和连二亚硫酸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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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燃材料 |
闪点低于 30 摄氏度的物品
除上述物品外接下来要油炸的物品・以石油(石油醚、汽油、石油苯、天然气分离油、页岩油、煤液化油、闪点低于30℃的焦油类油)为主要原料的涂料、粘合剂等产品(生漆、橡胶水泥) 、沥青底漆等)・醇类(包括甲醇、丁醇、工业酒精)及酒精含量60%以上的产品(化妆品、酒精饮料等)・火棉胶、溶剂石脑油(煤焦油石脑油)、松节油、生姜、松油和杂酚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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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燃气体 |
丁烷、丙烷、乙炔、氯乙烯单体等易燃气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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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氧化性物质 |
双氧水(20%容量以上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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释放有毒或恶臭气体或蒸气的物品 |
有毒气体(硫镁石、路易斯矿、金刚石)、硫酸二甲酯(硫酸二甲酯)、无水氯化铝、氯苯、氯苄、氯乙酰、氯化苦、溴、溴苄、五氯化磷、氯化硫、二氯化丁、硫酰氯、丙烯醛、四氯化钛和四氯化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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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毒物质 |
・八甲基焦磷酰胺及其制剂(Schlardan OMA、Pestox 3)・四烷基铅(四乙基铅、四甲基铅)及含有其的制剂・二乙基对硝基苯硫代磷酸盐及其制剂(对硫磷、佛利多等)・磷酸二甲基乙基硫基乙酯及其制剂(甲基二甲酮、metsystox 等)・二甲基-(二乙酰胺-1-氯巴豆酰基)-磷酸酯及其制剂(磷酰胺型)・二甲基对硝基苯硫代磷酸盐及其制剂(甲基对硫磷)・焦磷酸四乙酯及其制剂(Tep、Nikkarin 等)・一氟乙酸、一氟乙酸盐以及含有其的制剂(一氟乙酸钠、呋喃妥醇)・一氟乙酰胺及其制剂(Fussol型)・含磷化铝及其分解促进剂的制剂(宿主毒素型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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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酸 |
发烟硫酸、硫酸酐、硫酸、发烟硝酸、硝酸、磷酸酐(五氧化二磷)、氯磺酸、氢氟酸、盐酸、甲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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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射性物质 |
《危险货物船舶运输、储存规则》(交通部1950年第30号令;以下简称《规则》)第二条第一项G项规定的放射性物质等。但是,这不包括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物品(不包括爆炸性物品)。
・交通运输部告示 1978 年第 585 号(规定放射性物质等船舶运输标准详情的告示)第 4 条规定,并在同条第 1 项和第 2 项中规定。 ,根据各项目表上栏列出的类别,在各表下栏(同条第2项的表的中栏和下栏)确定放射性量。金额不超过表中所列金额的1/10。・储存于容器或包装方式,须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四项、第七十三条及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。- 邮件表面应写明“Radioactive”或“RADIOACTIVE”字样、联合国编号以及寄件人姓名、地址或住所,以符合第八条第一项、第九条的规定,第九十三条 应当提供下列信息:・必须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害物质规格一起提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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剧毒药物、烈性药物等。 |
有毒药品、烈性药品、剧毒物品、有害物品(政府机关、医生、牙医、兽医、药剂师、有毒有害物品贩子发放的物品除外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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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原体等 |
活病原体和含有病原体或被认为附着有活病原体的物品(不包括政府办公室、细菌检测实验室、医生或兽医提供的物品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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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移动或分发的物品 |
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流通的物品 |